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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卖家注意】价格欺诈或罚款5万起

发布时间:2016-02-29 22:53:46

导读:《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工商查最近在查标原价,也有买家故意投诉举报。如你标的价格是200元,打折100元,但是你的商品没有原价卖过,并且在详情页没有价格说明,打折的时候有折扣,促销,优惠,特价等字眼,那么工商局查到或是被举报,这就属于价格欺骗,或被罚款5万起,大家自行检查,赶快修改,不要被投诉了~ 以下一关于价格欺诈的一些案例: 案例1: 消费者购买手机,销售页面宣传“价格4999”,活动价4189,经查询,消费者发现商家并未以4999元成交过,其虚构原价行为为价格欺诈,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退一赔三。 判决结果: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观点:在庭审中,经过确认核实当天官方网站相同产品的价格为4999元。被告所称的“价格4999元”来源真实有据,并非其自行捏造的价格,不属于虚构原价、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案例2: 消费者发现商家销售商品,网页标示包包专柜3折封顶……**价3900参考价13000”和“手提包专柜5折封顶……**价1890参考价3780”,举报人针对五折的宣传提出质疑,且参考价来源也表示非常有疑问,因此像发改委发起举报投诉。 处理结果:举报事实成立,被举报方被给予警告以及罚款行政处罚。 处理观点:被举报方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且被举报方此类情形不止一次被举报,故给予被举报方行政罚款处罚。   1、什么是原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举例: 1月15日某商品进行促销,原价应该是1月8日—14日该商品在您淘宝(天猫)店铺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比如9日成交价格90元,10日成交价格70元,11日成交价格50元,12日成交价格80元,13日成交价格100元,14日成交价格80元,则应当以这几日内最低的成交价格(11日成交的50元)作为原价。如果8日—14日该商品没有发生过成交,那就一直往前推,以最近的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注意: 如果该商品为新品,或者线下有过成交,但没有在您的淘宝店铺内发生过成交,则不能使用“原价”的表述,因为“原价”在淘宝店铺这个交易场所内是不存在的。 平台的价格标签里不会出现“原价”字样,请您在自己店铺宣传页面中使用“原价”表述时务必注意上述法律规定! 2、什么是划线价和拟成交价? 如上图所示,“价格”一栏为划线价,您必须对自己填写的划线价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简单来讲,这个划线价必须真实且有出处,比如划线价是该件商品的吊牌价、专柜价、外包装上的标价等。价格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会要求您提供该划线价的来源和出处。 如果您如下图只标了一个价格,则显示为您在商品/服务发布页面填写的价格,可以自由定价。 3、正确价格发布举例: 4、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针对于价格欺诈,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因为现阶段,很多知名天猫店铺都做出相对应说明,避免出现这些敲诈的行为,做电商的必须每天都要更新自已的资料库,不然中招了就后悔不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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